- 信息来源:泰州新闻网
- 发布日期:2024-12-24 0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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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托育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记者从12月23日市政府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该《条例》是全国第二部、江苏省首部专门规范3周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的地方性法规。
近年来,我市不断发展托育服务,目前全市共有各类托育机构326家,千人口托位数达4.2个。但托育服务在机构建设、人员管理、保育质量等方面还存在制度短板和空白。
“目前,我国没有专门关于托育服务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只有通过立法,许多托育问题才能得到实质性解决。”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法工委主任钱刚介绍,出台《条例》,是配套国家三孩生育政策,在托育服务方面的先行探索,把托育服务实践中的宝贵经验及时上升为法律条例,推动我市托育服务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和法治化建设走在了全省前列。
《条例》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结合泰州实际,在制度设计上突出打造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创新提出托育机构概念,规定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发展多种模式的托育服务,支持设置社区托育点、举办家庭托育点、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普惠多元的托育服务体系。
托育服务机构准入门槛低、备案门槛高,这是困扰着全省乃至全国的难题。如何有效避免民办企业前期投资较多,后期却因达不到备案标准而难以整改的现象,此次《条例》在不违背现行行政审批登记制度规定下,明确登记机关应当同步将托育机构登记事项的信息推送至同级卫生健康、公安和消防救援等部门,设立托育机构前,举办者可以向所在地的县级市(区)卫生健康部门申请行政指导,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托育机构的备案信息。这一创新举措,有效化解上述难题,得到全国人大托育立法小组认可。
针对托育服务管理体制不顺畅问题,《条例》突出政府主导责任,明确卫生健康部门主管托育服务工作,引导各方参与支持。“特别是对幼儿园托班管理主体等争议问题给出明确答案,即由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教育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避免部门职能交叉、工作扯皮。”钱刚说。
此外,针对托育机构收费标准不统一的问题,《条例》明确了公办托育机构、社会力量举办的普惠托育机构基本服务费收取标准,并鼓励各级人民政府通过发放托育服务消费券等方式,降低婴幼儿家庭托育服务成本。